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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8)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教委既承担分配教育资源、统管全国教育的职能,又有它自己的“直属院校”。如何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如何防止排除竞争的扶植和差别待遇?这都是现有体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法学教育机构而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具有压倒优势:国家教委特许的“博士点”、“重点学科”大部分是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尽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招收的法学本科学生大大少于政法学院。 至于选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选定之后又如何考察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均无从找到答案。但选定之后就可以长期保持这一头衔、获得优先分享教育资源的特权,则是不争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博士点”、“重点学科”与其说是代表学术权威,不如说是一种凭借行政权力来维持的垄断地位。

  主管部门控制大学的重大事务,诸如:人员编制、校级官员的任命、教师晋升职称的指标、经费的使用等等。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包含在它的主管部门本身的财政预算之内,教育经费通过主管部门分配给大学,大学本身并不是一个财政预算单位。在许多方面,大学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然而,主管部门的权力范围常常交叉、重合、模糊,“条块分割”的绝缘作用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限的。一般情况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能够最终决定从属院校所有的事务,一所院校就同一事务向众多政府机构申请批准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京“部属院校”主要负责人的提名,须经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再由主管部门任命。在主管部门权力范围之外的事务,某些可以由院校直接请求主管部门之外的行政机构批准,某些需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例如:在京“部属院校”教授的任职资格由院校直接向北京市高教局申请批准,设立学士项目、硕士项目或博士项目则须通过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

  司法部在理论上拥有管理法律教育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实际上并没有超出组织法学教科书编写和管辖五所“政法院校”的范围。 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国家教委的权力范围。

  (二)法学教育的专业区分

  本科法学教育分为不同“专业”是中国80年代的创举。从80年代开始,法律本科教育在一些院校细分为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不同的“专业”。例如:法律本科教育在北京大学分为一系(法律系)四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在中国政法大学分为三系(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系)三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在武汉大学分为两系(法学系、国际法系)三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研究生的专业分类更加细致,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都分别有12个硕士学位专业。到1993年为止,全国121个法学院(系)设置了163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专业55个,经济法专业65个,国际经济法专业26个,国际法专业2个,劳动改造法专业2个,其他专业(律师学、涉外法学等)13个。

  “专业”一词作为80年代中国教育学术语的意义,与它字面意义或本源意义是大有出入的。

  “专业”是分享“计划内招生”配额(指标)的资格。国家教委按一定比例确定每一种专业的计划内招生人数(政法专业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全国招生人数的2%),然后,按专业确定每一年院校的招生人数。只有国家教委许可设立某一专业的院校,才能分得该专业的招生配额。一所院校设立新的专业或者将原有的专业拆细,意味着该校招生配额的增加或该校内部分享招生配额的渠道增加。

  “专业”是院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院校按照专业设置系、研究所、教研室等机构。每一专业通常有一个机构为代表,专业与机构按同样的比例和速度增加。无论是一个法学系分解为若干系(所),还是一个教研室扩展为系(所),都可以从原班人员产生出更多的“系主任”、“副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这能给在其位而谋其政的人带来实惠是不言而喻的。

  “专业”又是一种学位授予权的特许制度。国家教委直接决定一个院校能授予何种学科、何种等级的学位,国家教委许可的“学士点”、“硕士点”、“博士点”一律按专业分类设立。因此,除了三年制的大专之外,每一专业都是一个本科项目或者研究生项目。一般说来,有某一研究生专业必定有同样的本科专业;在例外情况下,有研究生专业未必有同样的本科专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获准设立若干研究生专业,却没有一个本科专业。在分设若干专业的法学院(系),学生可以得到“双专业文凭”学位。

  “专业”还是一种教授聘任权的特许制度。一个学校要获得教授聘任权,必须先后得到地方教委和国家教委单项许可,即:没有一所学校能获得通用的教授聘任权,只能就某一学科、某一专业的教授聘任权申请单项许可。但这种申请很难得到批准,因为学校获得教授聘任权,意味着教委失去它一直行使的权力。

  自北京大学法学系于1980年首创全国第一个经济法学专业之后,几乎所有的院校都如法炮制。到1992年,全国已有65所院校设立了经济法学专业。这是一件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讽刺意味的事。为强化计划经济而创设的苏联经济法理论,在80年代初传入了刚刚开始改革计划经济的中国,在当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的中国法学领域先入为主,一度成为热门学科。 然而,经济法在中国的盛行,正是由于大多数人对经济法的误解,以后又将错就错,利用这种误解去扩展机构。经济法常常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这种理解迅速成为制度化事实,例如:各级人民法院设有“经济庭”,各级立法机构内设有“经济法室”,各大学里设有“经济法系”,世界银行也在1994年设置了“中国经济法改革项目”(CHINA ECONOMIC LAW REFORM PROJECT),资助金额多达690万美元。给“法学”冠以“经济”,或者再冠以“国际”、“涉外”,所带来的利益不仅仅是吸引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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