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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4)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在整个50年代,人民大学的权威是至高无上和不可挑战的,对人民大学的批评常常演变成政治问题,而使批评者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2“院系调整”和“政法教育”代替法学教育在52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进行布局。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过程被称为“院系调整”。如今仍然存在的四所“政法院校”就是当年“院系调整”的产物。经过“院系调整”之后,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人民大学、四所政法院校和东北人民大学),在校学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 董必武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北大现在只有25个学生学政法,另外还有两个研究生。北大过去是法学院最大的一个学校,情况都是这样,其他学校情况更惨了。过去学政法的多走上反动道路,所学的六法全书,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到现在无用了,这种不景气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此下去,就不好了。”

  表一: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全国仅有的设有法律系的六所院校

校名

成立时间

吸纳院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0

朝阳大学法律系

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0

东北行政学院

北京政法学院

1952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民政专业”

华东政法学院

1952

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法学院、厦门大学七校法律系和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圣约翰大学、沪江大学四校政治系

西南政法学院

1952

四川大学、重庆大学、重庆财政学院、辅仁学院、云南大学、贵州大学六校法律系

中南政法学院

1953

中原大学政治学院、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广西大学五校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

  政法学院在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当时,中央政府计划在1952-1954年三年期间完成对全国两万到两万五千名县级以上的政法干部的培训。在这三年期间政法学院与政法干校合而为一,通过举办三个月到半年期的“轮训班”和一年期或两年期的专科班完成培训任务。 在1954年之后,政法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承担起“长期培养本科生和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双重任务”。

  在“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如果把“政法”理解为“法律”和“政治”的合成词,把“政法教育”看成“法学”和“政治学”的院校高等教育,恐怕是脱离语境而望文生义。“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是伴随着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构被称为“政法机关”,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60年代省级“政法委员会”一度改称政法部)主管同一级别的所有的“政法机关”。故“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法”之“法”,是融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政法”应当是指“政法委员会”权力范围之内的那些事务和机构,即:共产党领导之下国家的专政机关和专政职能。“政法院校”的任务是培养从事“专政工作”的干部,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士。从50年代至今,政府为两者预先设定的职能一直有所差别。如今,实际差别虽然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有关政策仍然强调差别存在的必要性。

  就高等教育的学科分类而言,“政法”是一个不限于法学的专业。根据教育部数十年沿用不变的统计分类标准,人文学科分为“文科”、“财经”、“政法”、“艺术”、“其他”五类。“政法专业”究竟包括哪些学科,历来无明文界定。从有关“政法教育”的背景性介绍来进行分析,列入“政法专业”的曾有法学、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在80年代之前,“政法”列入“机密”或“绝密”专业,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加严格。

  政法院校与一般院校的管理体系也有所不同。1954年之前,北京政法学院隶属中央政法委员会,华东、西南两所政法学院分别隶属华东行政区、西南行政区政府,中南政法学院隶属中南行政区的政法委员会;1954-1957年间,政法学院由司法部统一领导;1958-1963年间,政法学院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华东、中南政法学院在此期间被并入其他的机构;1963-1971年间,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1971年,所有政法学院都被解散。

  3改造、清除旧司法人员和重建司法队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曾发出指示:“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一律停止原来的职务,……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 但是,在1952年全国性的“司法改革”之前,这一政策似乎未能有效推行。 在1949-1952年间,绝大部分旧司法人员一面继续担任原来的工作(当然,未必担任原来的职务),一面接受思想改造。 旧司法人员通常是到北京的“新法学研究院”或地方性的“司法干训班”接受培训。三年间,全国有大约有四千名旧司法人员参加了培训。新中国建立之初,受过旧法教育或在旧政权下担任司法职务的经历,未必构成从事司法工作的障碍。相反,有些地方政府在公开招聘司法人员的时候,甚至把受过旧法教育作为应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例如:1949年8月,苏南行政公署公开向社会招收“司法干训班”学员,报考条件是:“甲、大学法律系毕业或曾任旧司法官者,乙、律师或曾任律师帮办对旧法有专门研究者”

  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宽容旧司法人员的做法受到了严厉批判。中共中央重申:旧司法人员一律不许担任审判工作。“1952年在司法系统进行了司法改革运动……占(全部司法人员)三分之一的旧人员全部调离审判工作岗位”…… 在清除旧司法人员的同时,中共中央确定了今后司法人员的来源:“(一)骨干干部,应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二)青年知识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六)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  1952年5月,董必武亲自给各大行政区的负责人写信,主张将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到各级法院。“可否从这批失业工人中吸收一批适合于做司法工作的人……既可解决一部分失业工人的问题,又加强了法院的组织。”“目前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学员约六万余人,其中大多数是轻残废……可以考虑抽调一些适宜于做法院工作的轻残废学员(只要清白、愿做司法工作)加以短期培养训练,充实法院机构。这样,既解决了法院缺乏骨干的问题,又为轻残废军人开辟了参加国家建设的道路,对他们将是个很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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