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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3)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20年代末,国民政府有关教育的行政法令使法政学校基本上失去了生存空间,自满清末年形成的大学法学院(系)和法政学校并立共存的局面归于一统。 淘汰法政学校对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一法律教育最低标准无疑产生了正面效应。

  在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1933年《考试法》和1935年《法院组织法》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 公职人员考试作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和监察并列的治权列入宪法(五权分立),考试院主管全国的公职人员考试。司法官考试是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司法官考试分初试、再试,初试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接受一年培训之后,参加再试。 于是,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从国民政府调控法学教育的措施中,可以看出一些倾向明显的政策判断:

  第一,政府控制法学教育。由于国民政府一味强化国立大学、限制私立大学,发展教育所必需的机构自治和机构多元化备受窒碍。在法学教育管理方面,司法院直接监管每一所大学法科专业,其权力包括: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调阅教授的讲义、监督学年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在如此具体而细微的政府管制下,学术机构官僚化和法学教育演变为“官学”是势所难免。

  第二,限制法学教育的规模。抑制法学教育机构过度膨胀,本来应当是一项有的放矢、因时制宜的措施,但从30年代开始,限制法学教育变成一种长期政策。国民政府认为:文法专业人才过剩,故禁止大学增设文法专业、禁止新设独立的文法学院、限制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在1931-1940年,大学和独立学院逐年递增,但设有法学院的大学和独立法学院在1931年为29所,在1940年为27所。法学教育机构在全国大学、学院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对法学教育进行长达10多年的人为限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五)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过程

  新中国法学教育在全面废除旧法的背景下形成了基本格局。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这是中共中央在取得政权前夕就已经确立的方针。“反动的法律与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须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 废除旧法对整个中国法制的影响是一个超出本文主题的问题。本文仅限于观察:废除旧法对法学教育的连续性和法律职业人士专业化产生了何种影响?

  从1950-1953年,中国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设计这一体系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新的形式和内容取而代之。1950-1953年间的重要举措奠定了法学教育机构的基本布局、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局面,这一切在以后又成为制度化事实而固定不移,其影响至90年代仍然无所不在。这些重要举措包括:

  1人民大学的建立和苏联模式的引进新中国的教育体制是照搬苏联模式。教材、课程、教学计划、系所和教研室设置无不以苏联的大学为楷模,法律教育自然不能例外。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阐述新法制的进步性及优越性”应是贯穿各课程的主线:“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 根据教育部1953年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有: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这一套法学课程的设计者,实际上已经把苏联法律与中国法律合而为一或者认为两者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差别。从1952-1956年,中国翻译、出版了165种苏联法学教材。

  人民大学是中国在1949年之后建立的第一所大学,这所大学由包括法律在内的八个文科系组成,它当时的经费占全国教育预算的五分之一。 为什么首先要设立一所文科大学?为什么这所大学从一开始就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显而易见的理由是:植根于传统的文科教育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格格不入,必须重建一个新的体系取而代之,人民大学就作为引进苏联教育模式和传播苏联学说思想的大本营而创设了。“我们的大学不办物理、化学、机械、电气等系,为什么呢?因为这些科学其他大学是可以办的,资产阶级的物理、化学与无产阶级的物理、化学是差不多的,其他大学可以办”,“我们就专门办别的大学不能办的,这些科学知识(财政,贸易,法律等工作)全世界只有苏联有。” 人民大学承担着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人民大学的教授由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毕业的学生到全国各地高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授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在全国广为流传。

  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 人民大学法律系分设“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刑法”、“民法”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第二天或稍晚的时候再按笔记向学生演讲。“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习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  “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育的东西来。” 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一方面,苏联专家为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师资培训班;另一方面,从人民大学法律系两年制研究生班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其他学校的法律系任教。苏联专家的讲义、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中国人民大学算是较好的一个,但是,它所讲的只是苏联教材。” 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教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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