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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2)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尽管人们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性并无争议,但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能否选拔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配的大学法律教育能否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则是有争辩余地的。一方面,在职业资格考试的压力之下,教授不得不根据考试套路讲学,学生被迫接受一种适应考试的格式化思维。由此而产生的形式法学,扼杀了法律职业人士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从而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有致命杀伤力。另一方面,苛刻的职业资格考试筑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为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消除潜在竞争对手,成为保护既得利益、限制竞争的手段。

  (三)中国满清末年的法政学堂与法律移植

  中国自满清末年才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

  1904年,满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在此之后的五年里,在北京和各省先后建起了25所法政学堂,除法政学堂之外,在六所相当于综合大学的“大学堂”设有法律系科。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的3次教育统计图表计,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按指高等教育层次)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满清末年的法学教育一直由政府垄断,法政学堂实际上是政府衙门的一个分支。禁止私人设立法学教育机构的命令直到满清政府崩溃的前一年(1910年)才解除。

  清末“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法政学堂限于招收“已仕人员”,主要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法律培训,并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进行的学历教育。

  其二,各省法政学堂是附设于“课吏馆”之内的“仕学速成科”。除法律培训之外,法政学堂还承担着尽快拓宽仕途的使命,诸如:安置因科举废除而苦无出路的“举贡生员”和“各部裁撤及新分司员”。这一使命与造就专门法律人才的旨趣相去甚远。

  其三,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直至满清政府终结而未有实质性改变。既然不存在一种把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任职资格的体制,法律教育也就难以成为取得司法官资格的教育。当时就读法政学校,只是满足从政所需要的一般性学历。

  在大学之外设立法政学堂,据说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这一纯粹偶然的选择产生了一个先例,而先例的示范效果往往演变为妨碍变革的巨大惯性。“法政学校”在满清政府终结之后继续发展,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仍然是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与政法学院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在民国初年就曾经对专门学校和综合大学并立的教育体制表示过异议。他说:“我国高等教育之制,规仿日本,既设法、医、农、工、商各科于大学,又别设此诸科之高等专门学校,虽程度稍别浅深,而科目无多差别。同时并立,义近骈赘。且两科毕业之学生服务于社会,恒有互相龃龉之点。” 然而,蔡元培提出的改革建议,不是把法政学校纳入综合大学,而是设立单科法律大学。蔡元培曾经打算把北京大学法学系、北洋大学法学系和北京法政学校合并为一个法科大学,但未能取得成功。单科法学院校与大学法学院并举,是不是一种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做法,至今仍然值得思考。

  清末法政学堂的课程设置、教材、师资无不深受日本影响。各校讲授的课程,除“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两门属中国法之外,其余都是日本法学课程的照本宣科。据不完全统计,1897-1909年间,13所法政学堂共聘请了58名日本教授。 有些日本教授又作为满清政府顾问,参与了法律的起草。如:起草《大清民律》的松冈正义和志田钾太朗都是受聘于京师法律学堂的教授。

  兴办法政学堂是满清政府在外国压力之下被迫采取的法律移植措施之一。在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条约》中,满清政府表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政府则承诺:“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此后短短的几年之内,满清政府匆匆忙忙开展了全面的法律移植。推动法律移植的动因,与其说是来自国内的变革压力和深思熟虑的选择,不如说是来自西方列强放弃治外法权的要价和满足这种要价的期待利益。在移植板块的选择方面,学习日本成为压倒优势的主流意见,而新兴的法学教育机构则成了日本法学登陆的滩头阵地。大陆法系的法律架构显然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为载体而输入中国的。

  (四)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结合

  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从1912-1925年的14年间,法政学校年平均数占全国院校年平均数的40%左右,法政学校年均在校生数占全国院校年均在校生数的50%左右。 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在1917-1923年6年间,北京大学年均法科毕业生人数占该校年均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北京大学各科以法科为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之资格。”

  满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改变之后,民间法政学校和教会大学等私人法律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呈突发式扩展。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法政学校,当年招收学生4800人。与此相比,江苏省当年设立的另外6所专业学校,总共才招收学生560人。 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学教育机构主要有:1911年创办于北京海运仓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创立于苏州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朝阳的创办人是北京法学会;东吴大学比较法律学院的创办人是美国律师兰金。

  梅因认为,一个国家法学的发达程度,与法学的智力投入在全国智力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投入时间的长短是有密切关系的。 然而,比智力投入多少、投入时间长短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刺激智力投入的机制是否能够推动法学的发展?

  法政教育的急剧膨胀是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在民国初年就成为教育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黄炎培认为:法政教育的过度扩张是一种危险的倾向。“一国之才学者,群趋于法政之一途,其皆优乎?供多而求少,已消耗多数人才于无何有之乡。”  1913年北京的教育部通令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

  法政学校的突飞猛进与北京政府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 一方面,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新兴职业;另一方面,法政学校毕业生拥有不经考试而出任候补司法官或充当律师的特权。这种免试特权实际上意味着法政学校本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许可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无疑成为刺激法政学校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政府对法政学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资质较高的法政学校成立自治性行业协会,都可以产生优胜劣汰的效应,低劣、冒滥的法政学校自然在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法政学校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权未必引出坏的结果。然而,北京政府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1912)只是规定课程设置,对师资、图书、校舍均无最低标准要求。 于是,法政学校成为一个对见利忘义者门户敞开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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