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学教育使那些按一般考试途径入学的法律本科生、研究生处于极其不利地位。当他们花费4年到7年时间在攻读学位时,其他人却用微不足道的时间抢先占据了本来应当留给他们的位置。当学历较低或没有学历的法律职业人士处于“先入为主”的优势时,很难想象他们会欢迎自己的竞争对手。尽管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士在中国为数不多,然而,他们进入法院和律师行业的机会并没有增加。在1993年,全国仅有6,000名左右的专职律师受过法律本科教育,占专职律师人数的五分之一; 在1995年,全国只有5%的法官具有本科学历,025%的法官具有研究生学历。当富有潜力的学生和毫无希望的学生接受同一教育时,造就人才所需要的竞争压力不断减少,优秀学生在达到最佳状态之前就会停止前进。
(八)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的一点想法
对法律职业设定资格要求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一,公众有权获得公正的司法和合格的法律服务,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依赖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教育程度。因此,法律教育对任何法律职业是同等程度的重要。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更加危险。其二,法律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只有在竞争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有资格得到这种信赖和尊重。只有通过激烈竞争,才能将一个社会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法律职业。考试正是一个择优选择、自然淘汰的过程,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士应当来自考试的幸存者。如今,司法工作虽然被恭敬地称为“神圣的职业”,但这一“神圣的职业”却是为数不多的、无需经过资格考试就可以从事的职业之一,公众如何对这样的职业产生信赖和尊重?其三,法律职业人士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但他们又是遵循共同游戏规则的一个群体。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使他们有彼此相通的语言和思维方式,而这正是在一个群体内部保持和谐与平衡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最后,法律职业人士的教育水准是一个国家的体面,法律职业能够吸引本国最优秀的人才常常是一个国家引以为自豪的事情。
在50年代法律革命的背景之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局面长期存在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随着社会趋于稳定和新型法制的建立,产生了司法和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必要性;在大量培训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了10年之后,较高标准的司法专业化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199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官法》已经把任职前的最低学历作为法官的任职条件之一。根据该法第9条,法官任职前虽然不必是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但至少应当有其他专业的三年制大专学历。假如这一规定能付诸实施的话,法官任职无学历条件的历史终于划上了句号。当然,这与本科法学教育成为法官任职条件的设想还有很大距离,但毕竟是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是什么?我认为,它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在培养法律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我以为,一个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法学大师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指望仅仅凭借法学院的教育而成为法学大师,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
据此,我想提出两点并无创新的结论性的意见:
1司法、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因此,除非能证明自己已经具有相当于法学本科毕业的学识,只有那些已经取得法学学位的人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或法官资格考试。
2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教育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法律教育有限资源只应当分配给那些已经在竞争中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因此,凡是申请进入法学院(系)攻读学位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通过统一标准的入学考试。与此同时,学位授予应与学历教育完全一致,那些有学历而无学位或有学位而无学历的项目应当淘汰。因为,人们难以判断:反映一个人教育经历的究竟是学位证书还是学历证书。
3法律培训应是大学法律教育的延伸,而不是目前那种用以代替大学法律教育的、执业后的学历教育。法律培训的职能在于:对已经取得法学学位的人士进行执业之后的继续教育,每年或若干年内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为继续执业的条件之一,从而使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得以更新。
方流芳
二、院校法学教育自身的问题
如果说,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是由院校自身无法左右、一时难以化解的历史原因所致,那么,大学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些问题则是本来可以避免或缓解的。
法学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不可能脱离高等教育全局而单独改善。因此,透过高等教育一般状况,去观察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面临的共同问题,也许更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成因。
(一)法律教育的机构设置
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大学也是分别由不同“主管部门”管辖。每一个大学都是对应“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法律系(院)是大学内部的一个“分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设有法学院(系)的140所大学分为3个系统:(1)“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如: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2)“部(委)属院校”,它们分别是司法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的“下属单位”,如:隶属于司法部的中国政法大学和四所政法学院,隶属于财政部的5所财经大学;(3)“地方教委直属院校”。
用来描述公立机构(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等)与政府主管部门关系的、最为简洁和最为准确的常用语是“条块分隔”。“条块分隔”描述了一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分配国家职能和公共权力的制度。每一根“条条”象征着中央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一种职能,一个把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和从属机构融为一体的垂直系统,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一种从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由权力机构独占的利益。“条条”的设计,犹如把揉好的面块切割成一根根互不粘连的面条。在职能和机构方面,“条条”与“块块”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前者位于中央权力架构,后者位于地方权力架构而已。每一个公立机构不是列入“条条”,就是列入“块块”。“条条”之间、“条块”之间、“块块”之间的界限,不仅是划定权力范围、阻挡异己入侵的绝缘体,而且是限制从属机构互相沟通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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