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法教育在政治运动中消失
从1949-1978年,全国政法专业的毕业生总数是27900人,平均每年的毕业生是1309人。但法学教育的实际规模要小于表二统计数字所显示的情况。因为,法学历来与其他专业合并为“政法专业”来进行统计的。
表二:1949-1976年间“政法教育”的规模
年份
设有政法专业的院校数
年均招生人数
年均毕业人数
政法教师人数
1949-1951
53
870
2365
647
1952
20
1271
1403
450
1953
6
1271
977
450
1954-1965
9
1514
1141
502
1966-1970
8
0
833
不详
1971-1976
2
114
46
不详
从“院系调整”、“司法改革”到文化革命,政治运动此伏彼起,政法教育在强大的运动冲击波之下,一再萎缩,一度完全消失,无论在司法部,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之下,政法院校都是要办成“党校性质的学校”,朝“半工半读”的方向发展。 1957年之后的政法教育既失去了法学教育的性质,也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大学教育。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消耗了教师和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即使把“运动休克”之后的恢复期排除在外,假定教学秩序能够在两次运动的间歇期完全恢复正常,四年政法本科,至多有一年半可以勉强算作与教育有关的时间消耗。 在政治运动之外的时间里,政治课又挤占了一半课时,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微不足道。 法学课程采取“一条龙”教学方式,即: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与政策、旧法批判与新法宣传融合为一门课程,学生“大批判”式的课堂发言与教师的评论性意见相互穿插。教师和学生中的积极分子抵制任何带有专业性的课堂教育,他们不断写大字报批判“白专道路”,把那些有专业化倾向的教师和学生当作“白旗”拔掉。 学术水准较高的教师在历次运动中均成为打击对象,被一批又一批地淘汰,而由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取而代之。
在1957年鸣放期间,一些法学家对“院系调整”、“司法改革”提出了批评。他们抱怨,法律教育的意识形态化导致了法律教育质量的下降和法学的中断,主张恢复原有的法律课程。但这些微弱的声音很快就被狂风巨浪般的讨伐淹没了。这些意见被加上了“恢复旧法学”、“篡夺党在政法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的领导权”等等罪名。 如今,40年前以言获罪的老一辈法学家已经洗清了他们当年的冤屈,然而,他们当年提出的问题仍有待第二代人去寻求解决途径。
在“院系调整”和“司法改革”之后,大学法律教育的职能、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当法律脱离经验和学术积累而发生突变的时候,法律职业养成制度的基础也就被彻底动摇了。法律的突变意味着:从法律连续性中断的缝隙里生成一个与传统决裂的、全新的领域。在一个全新的领域里,只有开拓者,没有靠经验和知识出人头地的专家,法律职业人士专业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复存在,法律教育也自然失去职业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史无前例的法律革命。人们能否脱离传统,按照预设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是一回事;人们是否会不顾成败地进行这种尝试,则是另一回事。不管在法律领域里全面推陈出新是否会达到预期目标,这种尝试都会产生一个新旧交替过程:旧的秩序彻底崩溃,新的秩序有待建立,社会生活出现许多的法律空白。在60年代,已故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现在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也许是概括了法律革命的后果。新中国废除民国法律之后,法律空白长期存在。即使建国初期曾经有全面移植苏联法律的设想,两国始于50年代中期的分歧,也使这一设想失去了付诸实施的机会。但是,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而相沿不变。这也许是因为:在教育领域,国家利益的冲突更容易被相同的意识形态所掩盖。
50年代法学教育体制的建立是“破旧”与“立新”同时进行的过程。“破旧”的标志是,大量国民智力被用来对旧法学进行意识形态的批判。意识形态的批判与学术批判完全不同,前者是用一种定论代替所有的学说,后者是对现有的理念和产生理念的方法进行质疑而产生新的学说;参与意识形态批判只是为了表示顺从而重复一种定论,从而证明一个人站到了与传统法学决裂的立场,开展学术批判则反映一个人的怀疑主义态度。在“破旧”的同时,并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努力去探索一种植根于本土的新法学,而只是简单地照搬了苏联维辛斯基时代的法学理论,并把它当作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这不仅导致教条主义法学盛行,划定诸多不可逾越的禁区,而且给法学教育本土化造成极大的障碍。当然,苏联法学的输入不是法学意识形态化的惟一原因。但是,法学意识形态化发展到根深蒂固的地步,与苏联法学在中国先入为主和无从替代的地位不是没有关系的。
在一个既脱离知识积累、又缺乏现实法律支撑的狭窄空间里,中国大学里传播的苏联法学成为更加空泛、更加僵化的意识形态说教-一堆夹杂着法律术语的意识形态套话,一套用意识形态去解释法律的格式化的思维模式。当人们习惯了这种思维模式,并用它来训练学生的时候,法学教育也就步入了一个没有任何发展余地的角落。法学的教条主义并不是起源于50年代,而是中国近代法学一开始就陷入的困境。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在满清末年中断之后,日本法律首先被引进官办的法政学堂,然后,又被生吞活剥地植入一批本来打算用以取代传统法律、最终未能付诸实施的成文法典。民国法制继受了满清末年法律移植的遗产,新中国法学教育则成了苏联模式的一统天下。近代中国总是在变革关键时刻,推出雄心勃勃的法律移植工程,而法律移植的载体往往是官办法学教育机构。由于过度地贬抑中国固有传统,轻率地抛弃习惯法,缺乏对外来法律深思熟虑的考察,课堂上传播的外来法律往往蜕变为脱离生活的教条。越是对一种外来体系缺乏了解,越是容易对它产生教条式的信奉,而对于教条的注释只能是低于原教旨若干层次的复制品。法学或法律移植为什么会伴随夺去法学生命力的教条主义和形式法学?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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