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评价标准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本科生(包括大专生)的平均高考成绩和录取率;(2)研究生来源的多样性和录取标准的一致性;(3)教师人数、学历和人均授课时数;(4)教师与学生比例;(5)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学术成就;(6)试题和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考试的公正性、学生的淘汰率;(7)图书馆藏书数量和借阅的方便程度;(8)法院、律师所、政府机关等用人机构对毕业生的评价;(9)学校管理费用在学校预算和开支中所占的比重,学校行政机构办公用房与教学用房的比例;(10)本校师生对学校管理的评价。
当然,以一定的标准对法学院(系)进行公开评价,涉及信息的披露、信息可靠性审查、信息的综合分析,这一切都无法脱离法学院(系)之间的沟通。
为此目的,那些承认最低行业标准法学院(系)应当建立一个协会,从而区别于不受最低行业标准约束的院系。最低行业标准似可包括:(1)本科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2)学士、硕士项目的最短年限;(3)教师的最低学历;(4)必修课程最少学时数。
公立法学院与现有教育体制合为一体,其问题的症结,在于教育体制,其问题的解决,牵动教育体制,因此,公立法学院能否摆脱困境,受制于教育体制本身的改革。如果允许存在一种和现有教育体制较为疏远的教育机构(就像80年代初允许建立较少受到固有经济体制约束的经济特区一样),也许能够摸索出改革教育体制本身的方案。因此,建立私立法学院,至少值得一试。私立法学院能否避免公立法学院的弊端、能否较为合理地利用教育资源、能否尽快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组建私立法学院是否比改革公立法学院更为经济?政府对私立法学院较为宽松的控制,能否在私立法学院内部形成一种优于公立法学院的机制?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等待试验结果才能得出结论。但是,这一试验不需要政府进行资金投入,只需要政府给予设立许可、提供学校持续存在所必需的法律保障,而试验的结果则对公立法学院和整个教育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在中国组建私立法学院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
(1)根据税法,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之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之内的公益性捐赠,均可从计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使私立大学具有潜在的资金来源。
(2)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外国大学、基金会、公司、个人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建大学正式合法化,尽管在此之前全国已有70多个“中外合作”的教育机构。
(3)法学教育已经恢复18年之久,对于优秀的中、青年教师来说,产生学术成果所必需的知识积累和方法训练过程已经完成。在今后的10年之内,中国法学界将会出现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门人才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因此,这是法学教育机构吸收优秀人才而又能够尽快受益的时机。
随着住宅市场的出现、食品计划供应制度的取消,大学教师对“单位”的依赖越来越小,户口管制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作用被大大削弱,这又为私立大学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优秀人才扫除了障碍。
(4)如今,对教育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取决于教育机构是否可以颁发政府认可的学历证书。如果教育机构本身有良好的声誉,即使其学历证明尚未政府认可,仍然可以生存。随着教育的社会评价能够代替单一的政府认可,私立法学院将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私立法学院的问世,也许会使中国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制产生一些实质性变化。
【作者: 】【访问统计:】【2006年04月28日 星期五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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