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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6)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这两件事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法律职业从此不再是一种专业。一方面,法律教育机构萎缩得无足轻重,每年毕业的法科学生决不会超过司法系统当年需求量的百分之一,若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有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整个司法系统势必陷入瘫痪;另一方面,在法律教育机构具有能力提供足够的专业人员之前,未受法律教育的军人、工人、农民、行政官员必定以不可阻挡的势头源源涌入法律职业领域而成为法律职业的主流。当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的群体在一个职业领域先入为主之后,职位先占优势往往造成一种排斥力,后起的优胜者进入该职业和进入职业之后的晋升,都会面临阻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在以后的40多年,这一革命产物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仍然处于这一体制化事实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背景之下。

  (七)法学教育复兴后问题依然故我

  在1978-1995年间,中国法律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到1995年9月,已有140所大学设有法律系(法学院),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约80000人,教师约6000人。 但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局面并未有实质性改善。

  从80年代开始,法律教育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我们不妨以90年代的统计资料为实例来描述这种状况。

  表三:1992年普通高校与成人教育政法专业学生数

 

普通高校本科

普通高校专科

成人教育本科

成人教育专科

招生人数

1825

7511

1864

22849

毕业生人数

2069

7361

2105

23544

在校生人数

3980

20710

4079

73554

  表三显示:在政法教育领域内,三年制的专科教育占绝对优势。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是本科生的8倍,毕业生人数是本科生的9倍,在校生人数是本科生的11倍。鉴于专科生在成人教育系列中占压倒多数,成人教育的主体部分又独立于普通高校,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并非武断的结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并未居于主导地位,法学教育的主渠道恰恰是在大学校园之外迅速扩展。

  80年代开始的在职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项目,更是让高校政法教育相形见绌。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培训目标主要是为了让那些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法官获得一个与职业相称的、较为体面的“学历”。没有“学历”,虽然不会影响一个已经担任法官的人继续任职,但可能会影响他的升迁。这种培训与其说是执业之后的“继续教育”,不如说是执业之后的“学历教育”,即:让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一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从1985-1995年,大约有110806名法官从法院自己创办的“业余大学”得到了大学“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 这一数字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从大学法学(系)毕业的本科生人数。除了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之外,给政法干部提供在职学历教育的机构还有:中央和地方的19所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法学专业和大学附设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如果把国家政委尚未承认其毕业证书具有学历证明效力的“民办大学”包括在内,本科法学教育就成了汪洋包围之中的几个孤岛。单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自1985-1990年招收的学生就多达30余万!

  在职法学教育是否有助于恢复法律职业早已丧失的专业性质?这本身就是一个疑问。据司法部1985年的统计,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干部有586%是初中以下学历,336%是高中学历,81%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法学专业的大专学历只占3%. 如此教育水准的在职人员是否不必经过筛选,统统可以被造就成合格司法官员?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合理性就荡然无存,择优分配教育资源的必要性就被彻底动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不经筛选的在职法学教育不仅是教育资源浪费,而且是帮助在职人员得到与他们实际能力不一致的学历证明。名不符实的学历只是掩盖了法律职业缺乏专业性质的实质,从而增加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困难。

  在大规模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同时,无需职前法学教育就可以进入法律职业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50年代初期也有大规模的司法人员在职培训,只是当年的在职培训不能弥补学历空白,如今的在职教育同时又是一种学历教育。未经法学教育的人可以先从事司法工作,然后再进行培训,这和司机可以先开汽车,再考驾驶执照;医生可以先上手术台,再学解剖,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危害可能更大而已。一方面,原先未受法律教育的司法人员、律师在接受就业后的培训,另一方面,未受法律教育的新鲜血液仍然在源源不断地输入司法机构和律师队伍。在职法学教育永远是任重而道远。在大学法学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在职法学教育只是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的永久化,因为它实质上是代替职前法学教育的一种就业后的学历教育。

  如今,法学教育界都在忧心忡忡地谈论资源的匮乏:师资流失、图书馆藏不足、教材陈旧、学生弃学经商。然而,匮乏的资源正在进一步分散化。法官和律师都在各自建立永久性的法律职业人士养成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建“中国法官学院”,其教育宗旨是“法官培训法官”;司法部所属的“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和“吉林大学”在1993年联合创办了一所“德恒律师学院”。如果说,80年代之前是不必经过大学法学教育,就可以成为法官、律师,如今是不必进入大学就可以得到法律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合理分配有限的法律教育资源?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学历是否可以统一规定为法学本科,从而淘汰各种大专项目?一种法律职业与另一种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础教育是否存在实质差别,以致需要按法律职业的分类(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建立各自的教育机构?如果我们承认司法公正有赖于法律职业人士的自主,那么,当法官依赖于法院、律师依赖于司法部取得文凭的时候,这些法律职业人士还能保留多少自主性?与此相比,改善大学法律教育是不是种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办法?如果那些根本没有或几乎没有专职教师、图书馆、校舍的机构能够继续授予法科文凭,如果不经过本科法学教育就可以出任法官、律师的状况继续存在,法律职业人士的水平能否随着大学法学教育的改善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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