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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简略版)(11)

2012-08-10 03:51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在有些法学院(系),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人数达到公费生的两倍(例如:政法大学93级国际经济法系本科生)。

  法学本科的学制大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四年制项目;二是两年制的双学位项目,双学位学生在攻读其他学位的同时,攻读法学学士学位,最终取得两个本科学位;三是专科升本科项目,即读完三年制大专(无学位之大学项目)之后,再经过一次入学考试,合格者继续学习一年到两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研究生也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

  “计划内招生”又分为两年半到三年的硕士学位项目和一年半到两年的研究生班项目,前者在毕业的同时取得硕士学位,后者在毕业离校后完成硕士论文,但能否取得硕士学位,取决于学校当局是否愿意安排他们的硕士论文答辩。

  “计划内招生”的研究生学历得到国家认可,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级别和职务晋升年限与学历相联系,证明学历的文件是毕业证书,而不是学位证书。“计划外招生”的研究生不能得到毕业证书,但是有可能得到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与工资级别、职务晋升没有必然联系。

  没有一所大学公布过“计划外招生”的人数。对北京市几所重点大学法科研究所招生情况进行非正式调查之后,作者的印象是,在1994-1995学年,研究生的“计划外招生”超过“计划内招生”人数5倍左右。

  通过以下途径,以较低考试分数、甚至不必经过考试就可以参加研究生项目:

  a由学生本人或供职单位支付较高学费的“自费研究生”和“委托培养”(亦称“定向培养”)研究生,这些学生参加“计划内招生”的入学考试,但是考试成绩低于“计划内招生”。

  b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同步进修生”。此类学生也属于“计划外招生”,学费由本人或供职单位支付,他们既不必是法学本科毕业,也不必参加“计划内招生”的入学考试。入学之后,他们一面攻读硕士学位课程,一面补考本科课程。他们在毕业后完成学位论文,但是获准参加论文答辩的可能性较小。

  c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函授性质的“校外研究生班”。这些学生的录取标准与“同步进修生”相同,但是他们不必入学,而是在校外某一地点集中上课;一门课60-80课时的课程,通常由1-2名教师在一周内突击讲授完毕。

  d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函授性质的“海外研究生班”。这些学生通常是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律师、商人,只要参加象征性的入学考试,就可以被录取。然后,学校不定期地派出教师到香港、澳门进行短期讲授,学生只是在听课期间暂时脱离工作一周左右,经过若干次简单的考试之后,他们大多能够得到硕士学位,当然他们也得用硬通货支付数额较高的学费。

  e在学校注册的海外学生和国际学生。这些学生参加单独安排的入学考试,然后,入校攻读硕士学位。一般说来,只要已经取得本科学历而汉语尚可应付的,都可以被录取。

  除此之外,自1995年起,又增加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生项目,叫做“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在职官员、律师,学制2年。申请者经过专门为该项目设置的考试而入学。设计这一项目的官员声称:这是模仿美国的J.D.项目。

  与本科招生相比,研究生招生中的舞弊现象要严重得多。本科招生是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所在地规定有统一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舞弊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有5门,其中外语和政治是全国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标准均由各校自行定夺,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入学考试五花八门、舞弊现象更容易发生、更难得到控制。

  大学办企业是另一条创收途径。

  到1993年上半年为止,北京市海淀区47所院校在海淀区工商局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就多达605家,其中:北大100家,清华110家。 除了少数例外,动用本来就不足的教育经费进行风险投资,非但没有使学校摆脱财务困难,相反,各种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或不断追加投资,加剧了教育经费的短缺。

  教育经费不足常常成为放任违规行为的理由。然而,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教育经费不足,则或多或少地妨碍人们关注那些更为严重的问题。例如:效率低下和教育经费滥用决不是增加教育经费可以解决的问题。每个学校都有叠床架屋的行政机构和众多的行政人员,而行政机构的数量与行政管理的效率总是成反比例。人们不得不为了一件事而奔走于众多的机构,由此而产生的不便常常使人们放弃许多本来想做的事。行政机构减少工作的艺术就是使简单的事务复杂化,从而阻吓人们向之求助。这样的局面使人不得不产生疑问:本来已经不足的教育经费,究竟有多少被真正用于教育?创收给教育本身带来多少利益,这些利益是否足以补偿学校为之付出的代价?创收究竟是高校摆脱困境的途径,还是让高校更深地陷入困境?

  然而,创收已经被证实的作用是:多标准招生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大学教育商业化,既损害了学校声誉和优秀学生的利益,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教育质量随着“创收”活动的升级而一步步下降,挽回局面比造成损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六)结论和建议

  大学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不改变整个高等教育,法学教育难以单独改善。然而,中国公立大学的改革远比国有企业困难得多,后者面临私有企业、合资企业强大的竞争压力,不改革则无法生存;前者至今未有竞争对手,仍可高枕无忧。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巨大浪费和教育水平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本文无意就如何解决问题提供系统建议,因为,只有在政策判断确定之后推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现实意义。本文以下建议,只是想表明一种基本思路:推动高等院校之间的竞争,应当是改革方案追求的效果,政府管理教育的措施应当是鼓励竞争,而不是相反。

  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因为,优劣差别只能在比较中显示,没有信息则无从比较。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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