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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与留守之间》导言(2)

2012-08-05 04:04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如果一个制度使人因为自己无法选择的出身而被打上烙印,而这个烙印不但无法通过自己的拼搏改变,而且还是许多公共政策据以对待他们和他们的子女的依据,那一定是这个制度出了问题。如果这样一个以出身为标准,使一部分人辛劳有加却无法同工同酬,在公共生活中被打入另册的野蛮制度还存在于今天,想必很多人不用细翻历史,都会感到恍若隔世——早在两百多年前,人类先哲已经喊出了“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喊出了“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并且明言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享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可是,正是当我们在教科书上放声歌唱前人的公义,并在自己的法律文本上写下“自由”、“权利”与“平等”的时候,这种最明目张胆的基于出身的歧视,在这片国土上四处招摇,使五分之一的国民由于它而不得不在自己贡献着和生活着的城市作为外乡人流浪。并且,他们的子女不但因为父母的身份而受到歧视,也正在继承着制度强加给父辈的不公和屈辱——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出现,多少能说明这一点。

如此对待自己的国民,确实是一个奇迹,但它就是发生了。不管你信不信,它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也许还发生在“人户分离”的你我身上——

正如黄钟先生所言,户口鸿沟不仅仅存在于城乡之间,照样存在于城镇与城镇之间,任何人,不分南北,只要你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就面临这个问题。只是因为我们有人或者因为不用背负“农民”的标签,或者因为有实力通过关系或票子搞定本就该有的待遇,因此意识不到自己的实际身份罢了。但正因如此,背负烙印,又没有那么神通广大的这些人,境遇才更值得我们关注——

通过他们,我们能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真实身份,能更准确地检验这个国家的政策和执政者的品质。当然,我们更应该争取我们当得的平等对待,因为户籍控制之下,所有离开户籍地的人都是广义上的农民工。

 

 

三、为什么是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关于教育,关于农民工,在前面零零碎碎讲了那么多,好像这是个得诉诸某些人的仁慈的问题,但现实看似如此并不等于该当如此。事实上,还有一杆叫做“平等”的标尺,在更高处度量着这一切,当下的法庭可以把它关在门外,但它依然在那里。而现实的疯狂,只能告诉我们这个国家的公共治理背离法治有多远。

回到我们的主题:公共教育,为什么必须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在权利的分类上,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积极权利和发展权。与传统权利,即消极权利和生存权不同,受教育权的这种属性意味着在没有相应的立法提供具体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无力提供公共教育或者提供的教育达不到一定的要求时,个体公民并不能诉诸司法救济。至于政府应为此担当的政治责任,在正常政治中则由民众用手中的选票去追究。而无论有无具体立法的保障,政府一旦开始提供教育,则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前述的种种学理推演,在中国都不应成为问题,因为我们在《宪法》之外,还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立法来落实受教育权。这就是说,政府在提供义务教育上有绝对义务,在高等教育上有提供法律平等保护的职责。

无论其权利属性如何,教育由政府提供,就意味着它是一种公共服务,因此就得以适当的标准作为提供与否以及如何提供的理由。义务教育是普及性的,其重点在于有需要和提供基本保障,因此应该面向所有适龄儿童,而不应该挑肥拣瘦,对一部分人开放而将另一部分人拒之门外,或为一部分人锦上添花而任由另一部分人青黄不接,尤其是以户籍这样的理由。

中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上的失败在于,忽视义务教育的普及性,由政府代私立学校之劳,斥资在从乡镇到县城,从省会到首都的一切中心地带,打造各种层次的贵族学校,使我们的义务教育,山坳里由民办教师应付着,而城里学校则尽豪华之能事,乃至好好的装修、好好的设施,却不断扒了重来,只因为不差钱。与此同时,把教育当做一种特权,附加在一个叫做户籍的东西上。既然移居城市并不违法,这些移民的孩子作为受教育权的享有者为什么不能在父母工作地或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另外,即使移居不受欢迎,惩罚应及于无辜的孩子吗?然而,现实就是这样荒谬:城市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劳工移民带来的服务和税收,却拒绝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并且满心疑虑,总是担心他们是冲着城市的教育资源来的——户籍制度在此处的威力是,不但外地人无由入读,而且户籍不在这类学校学区范围的本地人也不会比外地人更有份。

公共服务的提供固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权属上的划分,但教育资源的分布如此不均,以至于每个中心地带的人都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们之外的同胞,这对一个共同体来说,本就是最大的反讽。即使在联邦国家,也有财政均衡政策来为自己的国民,无分南北,不论贫富,在义务教育上提供一个基本均等的待遇。在集权的中国,长期以来,不但分配给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少的可怜,并且还阻止那些已经移居城市的人,让自己的子女在经常居住地接受合格的义务教育。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儿童现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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