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运动条件保障应纳入立法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等多部法律均提及,体育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具备什么样的体育场地条件和体育师资力量,相应的规定仅仅是教育部门的规章、文件等,同样存在法律层级低的问题。
2005年11月14日清晨,山西省沁源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惨剧,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900名学生在公路上晨跑时发生车祸,导致21名师生遇难。事件发生后,山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显示,该省60%的中小学校没有操场。
山西省的情况不过是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场地不足的缩影。半个月前,“全国中小学校长体育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参会的学校都是全国开展学校体育的先进单位,如何利用有限的体育场地开展体育活动,成为绝大多数学校相互交流的重要经验。
体育师资不足同样是导致我国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受限的一大“软肋”。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不久前表示,全国体育教师缺编30万人,很多农村地区的学校甚至没有专职的体育教师。
我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均对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和使用以及体育师资的配备有所规定,但全国仍有为数众多的学校在缺少体育场地和师资的情况下办学。“如果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地、师资等各项保障条件予以明确要求,而不仅是作出一个笼统的规定,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向记者表示。
在日本,除《基本教育法》、《学校教育法》、《体育振兴法》等宏观性法律涉及学校体育工作外,还有多部专门法律,包括《体育场馆法》、《日本学校安全协会法》、《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位日本中学校长在2008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依照日本法律,如果一所学校没有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基本体育设施,没有相应的体育老师,这样的学校是不能开学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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