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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 运动条件保障应被立法

2012-12-21 10:23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给学校体育建一条康庄大道“少年强则国强

——加强学校体育系列工作报道”之四

  我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应是教育事业的基本任务之一,但现在的事实却是体育成了“老虎”,很多学校谈虎色变。而场地不足、师资缺乏等客观情况,便成为学校不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借口。我国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割裂,又使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上升通道受阻。在大多数家长眼里,努力学习文化课的孩子要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孩子更有出息。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小平日前完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专著,在我国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不断增加的社会背景下,王小平希望为解决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为完成这部学术著作,王小平近两年在北京、浙江、江西、安徽、海南等地进行针对性调研。近2000名中学生参加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校方有无责任均需承担赔偿的占到八成以上,仅有17.67%的学生认为,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中小学之所以不愿意举办体育活动就是怕出事。只要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出了事,责任都成了学校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近日向记者表示,学校的无限责任成为阻碍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的“猛虎”。

  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与学校体育活动密切相关两种情况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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