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需对接
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在现行条件下,师德师风考核可以结合教育部门、学校、社会以及学生和家长的多方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近年来,有关部门严格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度。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显然,法律禁止体罚学生。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范先佐认为,现代教育越来越强调民主、平等,而且越来越倾向关注学生,但近年来,职称评定、教师聘任、学校要高升学率、家长要好成绩、给学生减负等,使教师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使师德师风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由过去过于强调“师道尊严”的极端转向“矫枉过正”的另一个极端。有时,教师在教学中对孩子稍微严厉的批评也会被解读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与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对体罚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教育和体罚之间的“度”难以把握有关。因此,要突破瓶颈,需从教育内部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接上入手,将刚性的制度他律变为教师自觉的职业自律。(记者 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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