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保障受教育权的公平,要从家庭开始,家庭教育在受教育权实现中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扩大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范畴,打破传统上仅限于学校教育的概念,要延展到家庭、社会。
“因此,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说。
王大泉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解决“牛肉在哪里”,即立法可以给利益相关方带来哪些实际的利益或者帮助;也要解决“牙齿在哪里”,即法律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威,出现违法问题,如何追究责任,加以制裁的问题。
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此外,家庭教育立法后的法律责任,既可以直接借助行政、司法的权力和手段保障实施;也可以授权社会组织加以实施、或者采取其他对当事人有影响的措施,督促其执行法律的规定。(记者 王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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