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教育部的规章只做参照,责任划分看法律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学生家长表示,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就要担责。但律师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在责任划分上不能一概而论,“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全部推到学校一方。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验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的一个规章,有参照的作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诉讼时,律师和法院会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划分,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责任划分最终以法律规定为准,即使家长在协议上签过字,一旦条款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协议也是无效的。
《城北中学学生安全协议书》条款摘要:
“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潇湘晨报记者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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