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小件被视为占座
被法案认定为占座的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己占座:上课期间,当事人到教室后放下占座物后又离开,离开的原因并不是临时接电话、上厕所等,且主观上“五分钟内没有回来的意思的”。
第二类情况是别人帮忙占座:当事人未到教室,委托他人用自己的或他人的物品放置于课桌上的;在上节课后本节课前(若是上午第一节课,则从教室开门起计)的期间,当事人即使到了教室,但如果是委托他人将物品置于座位,自己随后才赶到的;
法案定义了几种级别的占座形式:当事人非本节课上课,但委托本节课上课的同学下课后为其置放物品于课桌的(即“隔堂占座”),两人均系占座行为人;当事人当天用纸条、雨伞、笔、眼镜、单独的一本练习本或者课本等试图显示此座位有人了的行为占未来一天或几天的(即“隔天占座”);当事人自开学就用纸条、雨伞、笔、眼镜、单独的一本练习本或者课本等试图显示此座位有人了的行为占未来任何时间的该座位的(即“终极占座”);
西政版《占座法》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在课桌放置纸条、雨伞、笔、眼镜、单独的一本练习本或者课本等试图显示此座位有人了,占座意图明显的,都叫占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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