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有了“法”:现代大学制度迈上新征程
缘起
虽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需提供办学章程,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大学并无章程,也由此导致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缺乏依据。近年来,随着对大学“去行政化”的呼吁,大学章程的设立被认为是大学从此将正式明确大学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起点,实现“以法治校”。
改革
教育部通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要求所有公立高校都要建立章程,并规定章程要包含多项与大学依法治理相关的必要内容:如,学校的登记名称、学校的领导体制、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学校的举办者等。
实践
2013年11月,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以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为例,其规定的八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
解析
从已经发布的6所高校章程看,章程制定者都想明确学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也希望通过教育部门的审核来“确认”这些自主权。
要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让章程成为各社会机构、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必须遵守的大学宪章。这样通过的大学章程,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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