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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的資訊公開工作,由教育部組織研究制定的《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今日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原則、保密審查和資訊發佈審批機制;第二章公開的內容,主要規定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資訊範圍和內容,並列舉了因涉及保密、穩定、隱私等因素而不能公開的資訊類別;第三章公開的途徑和要求,主要規定了高校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公開資訊的途徑、流程、時限,提交資訊公開申請的要求、申請的處理規範和收費,以及高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資訊公開等內容;第四章監督和保障,主要明確了高校資訊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監督檢查、年度報告、責任追究、法律救濟、經費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相關規定的銜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的落實職責以及施行日期等內容。
根據《辦法》第二條,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規定公開。根據《高等教育法》以及《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此處的“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資訊公開,應當參照《辦法》執行。此處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辦法》細化了公開的範圍和內容,將涉及學校基本情況,發展規劃,學生招生考試、學位評定、就業資助,學科專業與教學,師資建設,財務資産管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12類資訊納入了主動公開的範圍,並規定了公開的途徑和方式。同時,還要求高校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以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辦法》注重了與高校校務公開工作的銜接,規定高校重要決策事項徵求師生員工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要求開展資訊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和社會評議時必須吸納師生員工代表參與。《辦法》明確了保障和救濟的具體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年度報告、社會評議、舉報處理、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辦法》的發佈實施,對於進一步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準和工作透明度,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學校作為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其資訊公開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條例》把包括教育在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資訊公開的重要主體,並明確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高等學校的校務公開工作起步較早,從2002年出臺《關於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以來,全國高等學校的校務公開工作不斷取得進展。《條例》下發後,為做好《條例》在教育領域的貫徹落實,教育部即著手進行《辦法》的制定工作,並於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組織開展了全國範圍的校務公開調研。2008年6月初形成《辦法》初稿,並先後徵求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高校,法律、高教管理、資訊公開方面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和建議14輪,特別是2009年4月2日至17日通過教育部門戶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促進了《辦法》的不斷完善。(作者: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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