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大对获得省、市、区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的奖励,分别再给予相对应配套10000、50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新产品、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的人才,按国家、省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对应的匹配奖励。
第十条 大力支持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对有博士后进站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每两年开展一次人才工作优秀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企业引才引智、聚才用才等方面的情况,评出3-5个成绩突出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加快企业人才能力的提升,区财政依据相关培训协议,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区财政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实行引进优秀人才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应按不低于本地企业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对因流动采用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所列第五、第六条津贴补助由用人单位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条款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的扬州市邗江区优秀人才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开发区、人事、财政、科技、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优秀人才的评审标准和一年一度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扬州市邗江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告资讯:QQ:72180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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