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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