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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一中师生冲突反思(5)

2014-12-31 12:06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读者来信】

  师生冲突,为何受伤的总是老师

  中国教育报编辑部: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国家保护学校中两大群体的法律,但在执行过程中差别很大。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首先遭到责备的大多是教师,一些学生有时无理还占三分。

  诚然,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对其给予有力保护是对的。但这是有前提的,保护的应是他的合法权益。现在有极少部分学生,他们的影响力、破坏力是巨大的,平常不思学习,专以课堂上哗众取宠,挑衅教师为能事。作为教师,言教身教对其无效,伤人的话说不出口,打人的手举不起来。我们此时倍感无助,但这也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其他学生势必会模仿,这对教师、对教育是莫大的伤害,对国家也没有利。

  所以,我认为,应加强完善《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既保护尊重教师人身权、人格权,又保护青少年人身权、发展权。当两者发生冲突矛盾时,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媒体等秉公处理,让任何一方受伤害都是不对的。

  我们也对道德败坏的老师恨之入骨,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天经地义,我们也替为教师队伍清除出害群之马而高兴,但这样的宣传久了,持续发酵,就感觉越来越串味了。对个体的处罚变成对教师整个群体的攻击,对整个教育的质疑。但学生对老师人身、人格的伤害,人们都会说,让着点吧!毕竟还是你学生,年龄还小,不懂事。过后,教师自己还这样宽慰自己。当电视、网上播出教师被学生打伤亦甚身亡的时候,人们都会说,还真有这样的学生?我们教师都感叹!太可惜了,以后学生犯错也不敢管了,保命要紧啊!

  如果照此发展,对老师、对学生都不利,对教育、对国家也没有好处。依法治国,依法治挍,对以上两部法律必须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完善,再完善。(中国教育报“家长汇”微社区网友“中国梦之声”)

  【新闻链接】

  ●11月11日,因点名不到遭老师批评,一名女学生向老师泼热水,造成后者严重烫伤。事发地点位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松江校区。伤者为该校法律学院的一名男教师,年约50岁,在该校执教多年。伤人者则为一名大四女生。(《南方都市报》)

  ●11月14日,吉林市船营区第二十五小学三(4)班女老师郭鑫在教室内遭到5名学生家长殴打,现场拉架的一位学生家长也被打住院。事件起因是发生于前一天的一次学生间的撕打,郭鑫见本班两名学生被打伤,对(1)班3名学生进行教育,由此遭到了(1)班“小少爷”齐同学家长的殴打,并被警告“以后谁也不许动我家少爷”。(中国新闻网)

  ●11月26日,深圳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高在语文课上做数学作业,因老师批评方式过于粗暴,被老师批评并扔了作业本,推倒课桌导致书包文具散落一地,发生激烈冲突。小高发怒,拿起手中的钢笔戳向老师手臂,致使老师手臂被划伤,血流不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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