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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一中师生冲突反思(4)

2014-12-31 12:06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学校应担起保护教师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焦洪昌

  在教育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依法治教的背景下,学生打骂、侮辱教师事件频发,是学校作为管理方的失职。

  学生打骂、侮辱教师事件频发,表面看起来是师生关系紧张、“教师受辱”的案例,但放在教育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是学校作为管理方的失职。教师作为公民,毋庸置疑,拥有罢工、集会的权利,但如果动辄以罢工、集会等手段表达诉求,即使是依法理性进行,对学校、社会还是不利,并不是长久之计。当教师的人身安全、尊严遭遇侵犯的时候,学校理应出面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应将他们逼向操场,以罢课示威。

  其实,事件背后还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近年来,教师常常以“强势”的公众形象曝光与社会中。在百度搜索中输入“老师体罚学生”就有1.5亿条结果,老师体罚学生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除此之外,老师收受学生红包,擅自收取学生费用,以及“老师猥亵学生等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学生以“弱势群体”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为常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强调了对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学生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校在处理教师虐待学生的事件时,校方为避免负面形象,维持正常教学,往往选择委屈求全,满足学生和家长各项要求。而当强势弱势群体的角色发生改变时,校方也采取“息事宁人”的手段,最终引发老师不满。然而,视舆论导向为标准,学校很难做到平衡和合理,唯有以法律为准绳才可以明确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规范各方行为。

  事件一出,有人呼吁加强保护教师的相关立法,然而典型事件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修改法律法案的依据。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典型事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要以主动的态度回应此类事件。

  学生和老师本是校园的共同体,理应共同完成宪法提出的公民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携手完成知识的传递和人格的完善。然而,现实中,师生关系也是矛盾的对立体,同处于校园之中。虽同为平等的公民,却多了一层管理与被管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校园中原本“以学生为本,以老师为导”的简单关系变得并不简单。然而,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在学生积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教师也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规定,如出现未成年的中学生对教师有侮辱或殴打行为,老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起诉其监护人。

  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应该扛起重要责任,也离不开学生和家长的配合。家长作为孩子终身的教育者,应积极加入到依法治教的建设中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作出积极指引和教育,同时更离不开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学校依法治教的力度。(实习生 代欣彤 记者 刘盾 采访整理)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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