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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2)

2014-01-24 11:32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要提升到国家层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早就不再属于私事,而成了公共事务;不再是单纯的家庭事务,而成了与国家发展、儿童发展息息相关的大众事务。一个成熟的国家就应该为孩子提供温馨、安全、有爱的监护监管,通过自身监护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责任意识的强化、监护意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给孩子提供健康环境,比如欧美一些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已从“家本位”转向“子女本位”。自家的孩子也是国家的财富,管教自家孩子不再只是“家事”,而要受全社会监督。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中有明确的“强制报告”制度,即与孩子接触的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只要怀疑儿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就可以报告相关机构。

  中国是一个受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的国家,虽然诸多法律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将孩子当成私有财产,监护孩子就是“家务事儿”,如果父母的监护能力不够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际关系紧张、监护不力。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去5年广州儿童死因的监测显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个广州户籍儿童伤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发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场所地点儿童伤害死亡事件的发生率高出一两倍,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不是“强制性兜底”,这种所谓的“法律兜底”总会被强悍的“家务事务观”绊倒,造成监护虚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不良监护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现实中因为监护不力、不良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却很少,影响了社会监护水平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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