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监督
采取随机听课、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
据了解,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根据《办法》,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记者了解到,实行责任督学制度是世界上教育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较早、较完善的国家。英国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1993年英国成立了国家教育标准局,其负责人为总督学,现有皇家督学400余人,独立督学3000余名,对所有公立学校和一些独立学校及各种类型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法国于19世纪初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现有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各级督学对学校的监督、指导包括学校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质量情况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工作情况。
监督能否到位
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如何让督学发挥实效是落实责任督学制度的关键。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探索了不同的思路。
为实现督学“有地位”、有“底气”,湖南醴陵实现了督学的“五个有”——有专门的办公机构、有专职的督导人员、有工作经费、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有严格的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目前全市五个片区共有29名专职督学、33名兼职督学,每个片区还聘请了20—30个人民评议员,评议责任区内学校工作。
山东省潍坊市赋予责任督学更多职权。市县两级责任督学除享有《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被赋予了评优表彰和“一票否决”建议权。
据介绍, 以往评价教育办得好不好,主动权掌握在主管教育的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学校手中。教育出了问题,教育质量不高,公众无从反映,地方政府或者学校也不会主动“追究”自己的责任。因此,让社会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是教育督导的重要目标,也是教育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更是我国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因此,《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相应要求——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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