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观念:设立国家监护制度
对于这些急需社会关爱的未成年人,撤销其不称职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只是开始。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安置未成年人?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由于受到意愿、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实行起来收效甚微。据媒体报道,2011年3月,广州番禺碧桂园小区的11岁男童邓某被其父虐打致死。在该事件的影响下,小区业主成立了广州首个社区关爱儿童中心——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并通过派发儿童保护手册、号召邻里监督、组织义工参与等形式维护儿童权益。但中心成员在实践中发现,爱心人士和爱心组织只能是一个软性补充。“别人家打孩子,邻居不方便插手,警察也只能劝阻,没权带走孩子;即使带走了孩子,也没有单位接收。”该中心负责人表示。
“很多案例都已经表明,只有依靠政府介入,搭建一个救助系统,方为治本之策。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人们要认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还是社会和国家的。”
佟丽华理想中的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应该由民政部门设立,拥有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必备的生活物品、了解未成年人的专业人员、类似于家庭的温暖氛围、国家拨付的充足资金保障以及宽松平等的准入条件是其基本形态。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理应接手。“当然,只有在完善孩子求学、求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由政府接手监护才具有现实可行性,国家监护制度才具有建立的基础。”
王玉琴则提醒重视监护人监督制度的建立。“只有早发现、早应对,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居委会、村委会在这方面有天然优势,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很有必要。只有监督制度落实好了,国家监护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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