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主页 > 中考 > 教育观察 >

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 撤销后又该怎么办

2013-07-25 10:00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6月21日,南京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事发时,两个女童的父亲因涉毒正在服刑,她们的母亲也有吸毒史,并已失踪数日。就在此事发生后不久,网络上曝光了一组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抽烟乞讨的照片,令人吃惊的是,她的父亲就在身旁。

  接连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人们在震惊、悲痛之余,发出质疑:法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何没能保住两个幼童的生命和女孩的尊严?如何才能预防此类事件重演?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撤销后又该怎么办?

  撤销资格: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南京幼童饿死事件发生后,5位律师曾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及妇联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这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资格。

  “我们在7月15日收到了回复,4部门都称‘信息无法提供’。”申请者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对结果表示失望,但她对这样的答复并不意外。“我国现行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资格(以下简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王玉琴说。

  王玉琴所说的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则规定了法院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晶晶分析,尽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已确立多年,但这个制度一直处在沉睡状态,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极少。她还指出,法律对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能否获得有效安置不明确。此外,还缺乏明确、具体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将这些予以补充和完善,制度才有可能行之有效。”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广告资讯:QQ:721800272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