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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 撤销后又该怎么办(2)

2013-07-25 10:00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完善法律:唤醒沉睡的制度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看来,制度之所以沉睡,还需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寻找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个条文,徐国栋指出:“以‘履行’来搭配‘权利’未免不当,这种语法上的含混反映了认识上的混乱,显示出立法者未能准确区分监护权到底是监护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二者兼有。不精准的法律规定,给司法适用造成了诸多困难。”从法理角度而言,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将监护理解为权利,导致实践中司法对逃避监护义务者无可奈何,致使一些本该得到监护人保护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正常、合理监护。

  徐国栋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监护当作权利,最重要的原因是未将其与亲权分立。“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而监护则是为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子女而设置的,它是一种纯粹的义务或职责。在亲权与监护分立的国家,当司法认为对子女的成长有积极意义时,可以在必要时指定第三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即将亲权人和监护人分开,并由专门机关负责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也表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不同,前者只规定监护,而后者则将监护、亲权分别立法。“可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上对亲权和监护分别立法,并将监护制度置于亲权制度之后,作为亲权的补充和延展。”李洪祥建议。

  此外,王玉琴认为,除了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之外,还应修订收养法,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时,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在完备的法律体制下,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才能被彻底唤醒。”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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