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立案标准,值得商榷。”佟丽华说,“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现行的立案标准并不适合。因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如果仅凭未成年人的证言,特别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时,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而实际上要求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行收集提供基本证据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不知道什么是性侵害行为,他们根本就不懂得发生性侵害后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是经过较长时间才报案的,基本的物证已经不存在,而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又没有能力搜集其他证据。即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对此却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证据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直指“师德”。对此,熊丙奇并不完全认同。“这不是道德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熊丙奇认为,类似案件一旦发生就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原则问题。而且,更应强调依法治校,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个别教师、校长遵纪守法意识薄弱,有些问题出于面子原因,认为是家丑,充当保护伞,内部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对于类似事情,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很多类似案件都没有走到法律程序。熊丙奇认为,当务之急是落实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完善法规。
“从师资队伍上说,应实行教师准入制,同时,监督机制也要完善。在教师准入之后,要对在职教师进行师德培训。”孙云晓说,“一方面,我们要相信我们的老师,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对教师与学生接触做出一些限定。比如,不在宿舍对学生一对一辅导。宿舍是比较隐私的环境,不适合辅导学生。与学生谈话应该在办公室进行,并且把门敞开。”
其实,早在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通报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中,已明确提出坚决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份通报还明确指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韩晶晶认为,好的制度落实、落地才能真正起到预防校园性侵害的作用。
孙云晓认为,对孩子的性教育,家长的角色不容忽视。目前有45万所家长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应该将性教育列入其中。鼓励家长自己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应该是明确的教育。“要预防留守女孩可能受到的性侵害,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努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外出务工的父母要给孩子更多的沟通和关爱。”孙云晓说。
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都是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本身就需要别人照顾,对孩子起不到完善的监护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监护,是保护留守女童的关键。《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如果政府部门能有一个长效介入机制,可能会更好。在预防校园性侵犯中,光靠教育是不够的。”韩晶晶说。(本报记者 张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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