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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难以消除的"社会之痛"(2)

2014-01-17 13:47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小陆介绍,有单位面试时,甚至直接问自己有没有男朋友,近期有无结婚、生子计划。“显然,用人单位只考虑他们的用人成本。”

  对此,赵经理道出了用人单位的理由:有些单位项目在外地,需要经常出差,男生可以跟工人一起住,而女生就不方便、不安全。即使无须出差,刚毕业的女研究生大都二十五六岁,马上面对结婚生子,尚未给单位出力,就要休年假、产假,所以大多数单位更倾向于招男生。

  一直关注就业性别歧视的上海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陈亚亚表示,在招聘中要求性别,是很明显的性别歧视。没有合适理由,任何工作岗位不得限制性别。

  2013年12月,人民网强国论坛“微态度”栏目及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等单位,曾联合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网络调查,参与调查的1845人中,43.3%的人认为要生孩子、耽误时间是用人单位不愿招聘女性的首要原因。调查中,有81.4%的女性遭遇性别歧视后,选择了默默承受,继续寻找下一个机会。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霞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有用人自主权,会追求用人的最大效益化和价值化,但女性客观上存在生理期、怀孕期、哺乳期等,无疑会加大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因此,在就业市场上,女性较之男性处于弱势地位。

  不过,刘霞表示,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要求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公民有就业公平的权利。不管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明目张胆地违法招聘,还是慑于法律强制,变换手法,存在隐性的性别歧视,都应受到惩处。

  陈亚亚认为,性别歧视普遍而广泛,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为女性生育成本增加支出,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又不想为此买单及社会对女性能力存在普遍偏见所致。

  专家指出,性别歧视使众多已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感到就业的不公与困惑,易导致有些人放弃自我发展,加入傍大款、毕婚族、盲目考研的队伍。从长远看,不仅对女性的生存发展不利,也会造成我国人力资源浪费和畸形发展。

  刘霞表示,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性别歧视影响民生与社会稳定,伤及社会公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

  解:生育成本多方共担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此前,201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

  刘霞认为,要使国家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明确具体的惩处规定,让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付出代价。

  陈亚亚赞成刘霞的看法,她说,一旦发现性别歧视,如在招聘中注明只招某个性别而无合适理由,可以向哪些机构举报,由谁查证,谁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规定是什么,以及如何提起仲裁,或如何起诉对方,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法院应参照哪些法律条款进行判决等都需要逐步完善。

  刘霞表示,消除就业歧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角力,市场追求效益,而政府要承担维护社会公平的义务。为此,政府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查处力度;用人单位尤其是国有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带头遵纪守法,树立促进就业公平的大局意识。

  专家指出,应改变生育成本只由女性承担的不公平现实,探索社会共担机制,既要建立制度保障的刚性约束,还要探索通过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弥补支出的生育成本,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招聘女性,实现生育成本由政府与用人单位等多方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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