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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

2014-09-25 10:44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几十年创业,时代集团总裁王小兰深知,在各地进行产学研时,高校、院所头上始终悬着“四把剑”。
  “一是无形资产视同有形资产管理,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无法实现有效的成果转移;二是高校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同样管理,无法实现连人带土的转移;三是人才双向流动的制度通道不通,大学教授带成果转移到企业,但却回不去了,影响转移积极性;四是科技人员致富没底气,职务发明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转让给个人及团队?现在不是比例多少的问题,而是定心丸问题。”
  作为中关村的一名老兵,王小兰知道,“这些问题不解决,从事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就没有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企业创新将成为无源之水”。
  改革,就要拿掉这些悬在高校、院所头上的“剑”。9月24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意见》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承担单位自主处置权。
  争议: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到底归谁
  “社会上很多人担心,属于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要转化,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孙逢春听到了很多“顾虑”。
  从2011年实施的南京“科技九条”开始,他谈到了各地对于科技成果的改革。在他看来,“科研人员虽是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但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牵扯到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多手续繁,还有政策风险”。
  他所说的政策风险,指的是各地改革中关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有关职务发明成果的收益归属条款,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2007年,我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其中明确规定,高校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但是,这部法律在执行中却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而受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视为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都须审批并上缴相关收益。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到底归谁?
  在此之前,北京一直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改革。2010年,北京探索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改革试点,明确了市属科研单位对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和转让等,但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有明确限制: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而一次性处置800万元以上的,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不过,科技成果的时效性,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紧迫性,审批环节手续繁琐,往往会导致错失科技成果转化良机。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和科研单位之间对科技成果产权关系不明晰,科研单位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瞻前顾后、畏手畏脚。
  “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深层次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对科学规律的认识和尊重。”在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看来,“原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存在的合理性,发展过程中逐步成熟细化,‘安全,保险’了,但当它们成为创新的阻碍,形成了藩篱,就必须破除,必须改革,必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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