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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2)

2014-09-25 10:44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改革:政府“做减法”,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做加法”
  “今天的科技体制改革改什么?打破科技体制机制束缚是改革的主要任务。”王小兰认为,“当下,经济下行,企业转型,只能依靠创新实现升级。”
  深知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四把剑”问题,王小兰认为:“改革,首先要为创新源头的大院、大所、高校松绑,再次释放他们的创新活力。只有他们活了,我们企业才能活。”
  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在孙逢春看来,这对解决事业单位的处置权问题是一个重大利好。而北京的改革,正契合了国家的改革精神。
  “创新是探索实践,探索难免有失败;创新是为天下先,难免有风险。我们追求的是成功,因此要有智慧。这种智慧来自于深入的调查研究,来自于科学的思考判断,来自于宽广的视野胸怀,来自于高度的责任使命。”闫傲霜说。
  闫傲霜介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承担单位自主处置权。对于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而在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权之后,《意见》还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意见》在政府‘做减法’的同时,更加突出强化的是科研单位的‘加法’,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加法’。”有关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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