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十九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高职单招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类专业录取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类专业录取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时,录取前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 号)17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 A 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
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投档时须具有考生亲笔填写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和考生家
长或监护人签署的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签订了“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已录取考生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
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予以补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 2011 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 号)执行。
6.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
(1)国家专项计划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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