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
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 号)的有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出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的要求;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自
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
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
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
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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