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录取时,第一志愿投档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第一批录取时,平行第一志愿在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模拟投档,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与高校交互磋商,由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后正式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向高校传送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有关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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