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其它批次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 25 分,其他院校加50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5 分,其他院校加 10 分。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 5 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
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并轨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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