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负责做好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安排其参加录取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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