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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4年高招工作规定(全文)(6)

2014-04-30 09:19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4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招生办会同省征兵办根据招生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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