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8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做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6.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高职统考、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
17.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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