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
1.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3.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4.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A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校考成绩前10名(含第10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即可被录取;
(2)校考成绩第10名以后的考生,并且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不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5.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B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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