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原则
1.对于设置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参加与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对应项目的省级测试并合格,方可按我校录取原则录取。
2.我校将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以及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合格资格考生。
3.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合格资格的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可选报法学专业、教育学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运动训练专业。
4.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成绩达到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要求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即予录取。
5.对参加学校文化课单考者,我校设置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运动队重点项目的实际需求,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6.学校有权利对考生进行兴奋剂抽查检测,检测费用由考生本人负担,药检不合格者不予考虑录取。
六、组织机构
1.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下设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组,由体育与运动学院第一负责人、主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以及招生办公室人员等组成,负责研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体育专项测试方案、选聘校外测试专家、提出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名单。
2.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组下设专业测试工作组,由体育与运动学院相关党政领导和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培训测试专家、组织和协调体育专项测试等。
3.成立各相关项目专业测试工作小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负责按照测试方案进行分项目专项运动水平测试、评分等工作。
七、约束及监督机制
1.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学校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将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等机构备案、公示。
3.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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