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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答问(3)

2014-08-19 14:00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组成: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

  问:按照《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代表?

  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高校实际,《规程》强调理事会的组成要反映高校办学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代表构成:一是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二是学校代表,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三是社会合作方代表,包括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四是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包括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为体现代表性,《规程》还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问:高校理事会组成和运行如何体现公益性原则?

  答:高校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其组成与运行要围绕和服务于高校的根本任务,特别要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针对实践中个别高校存在的将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规程》中明确了两方面的要求:首先,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其次,在理事会的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为由,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规程》也明确了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保证理事会正确履行职责。要求高校公开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记者 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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