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答记者问
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研究制定该《规程》,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普通高校理事会建设,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
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并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研究制定该《规程》,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普通高校理事会建设,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规程》的发布,也是教育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日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程》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定位:社会参与高校办学的制度平台
问:《规程》如何确定高校理事会的定位?
答:理事会在不同性质高校中的功能定位有本质差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高教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办高校理事会的定位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与要求,适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规程》将公办高校理事会定位为,“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明确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
问:理事会可以在高校办学与管理的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答:公办高校理事会的职责与其定位相适应。因此,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高校的重大决策应当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校党委做出。但为扩大高校的决策民主,增强社会监督,理事会可以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因此,《规程》明确高校可以在以下方面积极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一是密切社会联系,通过理事会制度提升高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等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是扩大决策民主,使办学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以理事会为平台,参与学校的相关决策,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是争取社会支持,借助理事会及其成员,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四是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理事会,引入和健全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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