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被引入
事实上,听证制度随后确实在一些高校被引入。
2005年5月1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郑某和童某均因涉嫌盗窃同寝室同学的物品,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名学生随后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他们表示,之所以拿同学东西,只是为了对存在矛盾的同寝室同学进行报复,并非存心要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他们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
中南财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委派了时任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石佑启教授和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牵头组成了法学专家小组,让两人按照程序负责对此事展开调查。
童德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当时分别找到两位申诉人及其班主任、同学、受害者,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并且还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教师、学生代表一共14人参加,整整进行了一上午。
“两名学生究竟是泄愤还是故意侵占,在证据认定上很为难,但考虑到两人能主动坦白问题,承认错误,并且积极予以赔偿,还是决定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童德华说,学校校务会在听取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后,撤销了“勒令退学”的决定,给予两名学生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报道显示,2005年11月,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也举行过类似的听证会。该校微积分补考中,有8名学生存在请人替考的行为,这8名同学面临被开除学籍的处分,8人随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11月18日,该校首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听证召开,有150人参加听证,一共开了3个小时。最终,6名学生被留校察看,1名学生被开除学籍,1名学生被退学。
童德华说,可能跟学校是政法专业的有关系,中南财大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程序意识很强,也非常注意证据固定。“比如考试,每次监考前,学校都会组织监考老师学习如何应对各种问题,面对考试舞弊现象,详细讲解如何调查取证,如果固定证据等。总之,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一定要经得起推敲。”
近年来,处分学生时进行听证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如北京市教委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就单独列出一章“听证”,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李鹏告诉记者,李放被处分后,郑州航院也进行了听证,只是听证放在了处分之后。
湛中乐教授认为,学生校内申诉这样类似于听证的程序,应该放在处分学生前进行,以此保证作出的处分公平公正。“决定一旦形成,学校要改过来,就像自己要打自己耳光一样困难了。为了防止学生无休止地申诉甚至诉讼,前面的程序应该做得更细致、扎实一些。”
司法监督可促进学校更依法治校
学生因不服处分而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引起了一些思考。有人就提出,外部权力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影响。
司法该不该就处分学生的问题对学校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和监督?该如何监督?湛中乐表示,这些问题,关系到如何处理教育中的自主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他认为,法院对学校的监督对学校而言利大于弊。因为这种监督可以促使学校反省、审视自己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做到更加依法治校,也更加重视学生的权利。学校在关系学生切身利益问题上,能因此真正回归学生本位。
孙雅申说,打完田永诉北科大官司后,他认识到此案的价值在于可以让大学抛弃“家长式思维”,“以前大学总把自己当做行政主体,想出台什么规定就出台什么规定,想作出什么处分就作出什么处分,从来不考虑是否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上也一团糟,事后再找就不认账了。有了司法监督以后,学校不敢随便处分学生了,学生在受到不利处分后,也知道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在国内,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就几乎等同于被剥夺了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如果学校的处理不公平合理的话,学生完全有理由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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