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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理学生为何屡遭败诉尴尬?(3)

2012-08-10 15:19 来源:【考文考理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海淀法院同时认为北科大对田永处分过重,因此判决北科大给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且要求北科大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相比北科大的这起诉讼,同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更为轰动。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生,毕业时,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然而,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时,16名学位评定委员的表决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北大因此只给刘燕文颁发了结业证书。

  刘燕文对此特别不服气,因为校级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来自各个学科,有些根本不懂他的论文,判他不过,等于是让外行决定了自己的学术水平。再加上北大在处理程序上出现的种种问题,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大败诉,认为校学位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经其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同时,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后,没有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从而影响了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

  法院据此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依法定程序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参与了此案的辩护,并且在案件审理中就此发表了长达数万字的论文。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经由这个案件所引起的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

  他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程序问题。“程序的保障在实体权利的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当时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略和粗糙,且偏重于管理而忽略相对方的权利救济,如学校作出处理前没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后也不送达处理决定等。”

  湛中乐当时就提出:“应当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中引入更严密的程序规则,包括听证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就长远而言,也有利于学校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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