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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