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果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在省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体检结束后,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军队院校公布体检和面试结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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