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工作,保证招生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略)
第三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其中报考军队院校(不含预备军官学员)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得低于17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第四章 招生宣传(略)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十八条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4月底前,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分发到有关中学,组织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并于5月底前将《政治考核表》收集汇总后送交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方式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第二十一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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