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书记、院长牵头的以招生办、纪检、保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3、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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