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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2014-04-30 11:04编辑:【考文考理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人

  第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1、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2、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在天津市、江苏省以外省份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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