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音乐表演(流行演唱):
初试:流行演唱;
复试:(1)流行演唱(2) 基本乐科。
8.音乐表演(器乐演奏):
初试:器乐演奏(传统器乐);
复试:(1)器乐演奏(传统器乐)(2) 基本乐科。
9.音乐表演(流行器乐演奏):
初试:流行器乐演奏(指定器乐);
复试:(1)流行器乐演奏(指定器乐)(2)基本乐科。
10.音乐表演(作曲-时尚音乐编创)
初试:⑴器乐(不限乐种);(2)呈交原创作品;
复试:⑴笔试(和声、旋律写作)+面试;(2)基本乐科。
三、 录取
㈠录取条件:
1.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定;
2.考生须获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否则校考无效;
3.体检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
㈡录取办法:
1.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学前艺术教育(师范))和美术类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2.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器乐演奏)、音乐表演(流行演唱)、音乐表演(流行器乐演奏)、音乐表演(作曲-时尚音乐编创):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7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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